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长处,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合法权益,进一步提拔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防备和打击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违法违规举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根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完成工商登记、财务部分存案,并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担当行业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实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以下简称业务报备),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将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陈诉向中评协举行存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代价类咨询陈诉志愿举行存案。
第四条业务报备管理职责分工:
(一)中评协负责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业务报备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珠宝类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二)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报备管理
第五条业务报备采取网上报备方式。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向委托人提交正式陈诉前,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体系,录入有关业务根本信息并上传资产评估委托条约扫描件和资产评估陈诉电子版(不含附件,下同)。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业务报备后,业务报备管理体系会主动天生陈诉存案回执。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打印带有二维码的陈诉存案回执并装订在出具陈诉的扉页位置。
第七条陈诉存案回执仅证明此陈诉已在业务报备管理体系举行了存案,不作为协会对该陈诉认证、承认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具名资产评估专业职员免除相干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业务报备后,陈诉内容发生变革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重新上传资产评估陈诉电子版,涉及所填业务根本信息变革的,应当举行修改操纵并注明修改缘故起因。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业务报备后,陈诉取消的,应当举行取消操纵并注明取消缘故起因。
第十条业务根本信息涉及国家机密的,资产评估机构注明该业务涉密并录入陈诉文号后,可直接获取陈诉存案回执,无需上传资产评估委托条约扫描件和资产评估陈诉电子版。
业务根本信息涉及贸易机密或因其他保密要求暂不能填报全部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注明该业务处于保密期并录入陈诉文号后,填报与贸易机密无关的信息,上传保密协议后获取陈诉存案回执。待业务解密后,增补上传资产评估委托条约扫描件和资产评估陈诉电子版并完备填报业务根本信息。
第十一条业务报备的具体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时、规范举行业务报备。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包管业务报备信息正确、完备,与业务档案保持同等。
(三)资产评估机构应创建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并将其姓名和接洽方式报地点地地方协会存案。珠宝类业务直接向中评协存案。
第十二条会员资格停止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评协取消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管理体系的利用权限。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受到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中评协克制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管理体系的利用权限。
资产评估机构责令停业期满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地点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地方协会初审通过,上报中评协同意后规复其业务报备管理体系的利用权限。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对业务报备信息拥有全部权。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工作职员对在业务报备中相识到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及其客户环境负有保密责任。业务报备信息除共同有权构造和部分依法举行观察取证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的,按规定追究相干职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相干当事人可通过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存案回执二维码查询存案业务的资产评估陈诉编码、名称、文号,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具名资产评估专业职员等信息。
经资产评估机构书面授权,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向授权书中注明的好坏关系人提供资产评估机构指定的业务报备信息。
第三章监督查抄
第十六条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定期、不定期对业务报备环境举行核查,对未按本办法要求举行业务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下列情况举行处理惩罚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名誉档案:
(一)存在漏报、误报举动的,举行发言提示并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予以告诫。
(二)存在故意不报、瞒报举动的,予以严峻告诫,情节严峻的,予以转达品评。
(三)存在弄虚作假举动的,予以转达品评,情节严峻的,予以公开非难。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行政羁系部分和资产评估协会可连合业务报备管理体系,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查抄等工作。
第十八条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连合业务报备信息,对资产评估机构业绩环境举行核查验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表明。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07〕105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陈诉同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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