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源市场发展的紧张构成部分,比年来在中国发展敏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成为金融范畴中紧张的投资方式之一。只管私募股权基金参加中国境内投资的举动日益增多,但是在羁系层面不停缺乏天下同一的规则,近期中国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条例》”),明白了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还特别指出对差别范例的基金实行差别化管理。
新发布的私募基金条例的一些亮点内容如下表:
图表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要点内容
比年来,国际资源活动愈发频仍,中国的资源市场开放也不绝提速,合格境外有限合资人(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ship(QFLP))是境外投资者参加投资中国境内非上市股权的此中一种情势,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羁系程序后,将境外资源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近来,中国某地方税务稽查局发布了一则关于股权投资合资企业的相干案例,在该案中,税务稽查局以为境外投资方构成了境内常设机构,因此其取得的来自境内合资企业的分配,应当按照策划所得而非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税。前述案例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鉴于该类投资的构造情势较为复杂,投资者在商务、税务法规的实用方面大概存在肯定的迷惑,对此,我们将发布系列讨论文章,冀望汇总一些资讯以供思量和参考。
作为系列的第一期,我们将重要汇总各地的QFLP试点制度以及设立的根本要求。在第二期中我们将先容QFLP的相干税务处理惩罚并分析上述提及的近来公布的相干案例。
什么是QFLP试点?
中国各地开展的QFLP试点,是外国投资者涉足中国资源市场的紧张通道,在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境内、通过股权投资使其更好服务于中国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紧张作用。试点通常由外国投资者(企业或个人等)在中国境内参加投资设立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召募资金,投资于中国国内非公开买卖业务的企业股权。
随着2011年初次在上海开启QFLP试点以来,QFLP试点范围渐渐扩大至数十个地区。从试点地区出台的政策来看,基金的架构选择日趋丰富,对资质的要求渐渐放宽,而基金在境内可投资的范围也愈发广泛。
QFLP试点配景及相干主体
中国不停在推进资源市场的对外开放,QFLP迈出了资源市场便利化程度进步的紧张一步。试点涉及的主体重要包罗:
合格境外投资者:即外国投资者(含境外天然人、企业或其他构造等),参加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基金
QFLP基金管理人: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重要策划业务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构造情势可以为公司制、合资制等
QFLP基金:即由外国投资者参加投资设立,以在中国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为重要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构造情势可以为公司制、合资制等(部分地区也可采取左券制)
QFLP基金托管人:试点地区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对投资举动、托管账户及资金利用等举行监督
图表2:QFLP常见架构示例图
QFLP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
当前,国家层面并无同一的QFLP试点政策,各地区随机应变发布及实行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步伐。团体而言,各地试点政策大抵相似,广泛涵盖试点条件、试点运作以及管理事项等,但具体细节规定(如对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的资质要求、投资范围等)有所差别。
图表3:部分地区对QFLP基金的重要条件规定
图表4:部分地区对QFLP基金管理人的重要条件规定
QFLP试点发展趋势
►试点范围渐渐扩大
QFLP试点最早于2011年初在上海开启7,随后渐渐扩大至北京、重庆、天津、深圳、广州、海南等浩繁省市。
图表5:QFLP试点地区(包罗但不限于)及试点时间地点年份
►资质要求渐渐放宽
在履历了十几年的发展之后,QFLP试点的准入门槛渐渐低落,基金的投资范畴和方式在日益拓宽。QFLP基金的构造情势也愈发机动,除常见的公司制、合资制,北京、上海等地区的基金也可以采取左券制构造情势。在外汇登记方面也不绝简化,上海、海南等地实行的QFLP基金规模余额管理方式,使得差别基金之间的额度利用更为机动。
别的,QFLP基金通常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举行私募基金存案,但某些地区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QFLP基金不做逼迫存案要求,如海南、深圳:
海南: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召募资金8
深圳:在深圳市设立、在境外召募资金9
结语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绝扩大,预计将有更多地区参加试点范围,而在试点准入、投资范畴及方式等方面,各地或将迎来更加同一的、更加宽松的规范。在下一期文章中,我们将讨论QFLP试点相干税务处理惩罚并分享一些案例。
注:
1、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的基金
2、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105/t20210506_2382005.html
3、穗金融[2019]11号https://gz.gov.cn/attachment/0/100/100014/5660297.pdf
4、沪金融办通[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程度开放试点扩围的关照
5、深金监规[2021]1号http://www.sz.gov.cn/zfgb/2022/gb1246/content/post_9899371.html
6、琼金监函[2020]186号http://jrj.hainan.gov.cn/sjrb/0500/202010/9647d0e7aa6049888207dde2dae8c671.shtml
7、沪金融办通[2010]38号
8、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增补关照
9、深圳市地方金融羁系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增补关照
本文是为提供一样平常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靠的管帐、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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